【京华视点】国人跨境投资补税潮起:补什么,怎么补


发布时间: 2025-08-22 | 作者: 

 

 

财新传媒近日刊发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执行主任高慧云教授的专栏文章,关于跨境“炒股”等中国税务居民境外投资所得的纳税问题。CRS信息交换的深化与税务数字化的突飞猛进,宣告了跨境投资“隐形收入”时代的终结,对投资者而言,核心认知亟待重构

 

 

 

聚焦:跨境投资补税潮

 

2025年7月,北京市税务部门启动针对个人境外收入的专项核查行动,大量海外投资者收到短信或电话通知,要求对2022至2024年度的海外投资收益进行自查补税,覆盖范围包括港股、美股投资收益及海外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海外收入等。

 

此次行动的背景是税务机关通过“统一报告标准”(CRS)信息交换机制,系统性获取了境内居民在海外金融账户的信息。比如,一中国居民将在美国的售房款存入澳门的银行账户,相关资金流水信息被CRS交换回国后被要求申报纳税;另一居民在澳大利亚的房产租金收入,因定期汇入其海外账户,同样被识别并要求补税。而更普遍的情况则是,大量投资者在香港的股票交易收益、股息及银行利息等信息被交换回国,成为此次补税的主要对象。

 

解析:补什么税以及补税抉择

 

1.核心补税税种:个人所得税

 

此次补税潮聚焦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有18种税,为什么仅补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中国税制中,个人所得税遵循“属人兼属地”原则,只要是我的人,不管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得在我这里纳税:凡是中国税收居民(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国申报纳税。而其他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则主要遵循“属地”原则,仅对境内发生的行为征税。

 

2.炒股和储蓄利息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很多投资者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境内存款储蓄利息和A股二级市场交易免税,而海外同类收入需缴税?关键在于这些税收优惠的地域限制:对于存款利息免税,仅适用于境内储蓄机构支付的利息,海外存款利息不享受此优惠;对于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免税政策,仅适用于个人转让境内A股以及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H股的所得。直接在香港或其他海外市场交易的股票所得,不在免税范围内。

 

3.炒股的计税方式,按次还是按年?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转让股票(包括海外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按次征收,对于个人取得境外炒股所得也没有明确的亏损结转问题。而现实情况是:股票交易频次高、价格波动大,有时一天就有很多笔买进卖出,不仅计算难度比较大,而且如果按每笔交易计税且不允许抵扣亏损的话,税负会非常重。根据专业税务团队的操作经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供合理依据(如完整交易记录)并能够说明计算确实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按年度盈亏合并计算:即以纳税年度末持仓净值减年初持仓净值(考虑期间资金进出),差额为正则纳税,为负则不缴。但期间收到的股息需单独计算纳税(适用20%税率)。这体现了征管中的一定弹性。

 

4.除了补税,滞纳金怎么算?

 

此次被通知补税的投资者,只要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通常仅需补缴税款本金及滞纳金,一般不予罚款。滞纳金按日加收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且无上限。实践中,一位纳税人补缴3万余元税款,滞纳金即高达2万余元。追溯期越长,滞纳金负担越重,而且只要欠缴税款,滞纳金就会持续计算,因此如果补税的金额较大,可以考虑先补缴税款,以后再慢慢缴纳滞纳金,这样可以固定滞纳金,避免滞纳金不断上涨。

 

溯源:CRS数据颗粒度与征管升级

 

CRS涉税信息交换机制自2018年在中国实施,已覆盖全球110多个国家/地区。税务部门通过CRS可获取以下信息:(1)账户基本信息: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TIN);(2)核心财务数据:年末账户余额、全年利息/股息总额、金融资产出售收入;(3) 账户溯源: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这次补税潮中,税务机关掌握的主要是2022-2023年度的CRS数据(2024年的数据通常在2025年9月后反馈)。可见,信息颗粒度已相当精细,部分北京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通知时,税务人员甚至能直接告知其海外银行账户2022年和2023年度的具体利息总额。

 

再从中国的征管趋势看,金税四期的实施,与CRS数据密切配合,实现了从“执法宽松”到“精准监管”。2025年3月起,不仅在北京,包括湖北、山东、浙江、上海四地同步启动境外收入稽查,这释放两大信号:第一,技术驱动:CRS数据与金税四期系统打通,实现“自动比对-风险提示-人工核查”闭环;第二,范围扩张:从一线城市向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活跃区蔓延。

 

路径:跨境投资者的税务合规重构

 

路径一:主动申报,规避滞纳金。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主申报境外所得。最佳方式是:在所得产生的月份及时申报,或最迟于次年6月30日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完成申报,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路径二:利用境内通道,优化投资结构。对于港股投资,优先选择“港股通”渠道。通过该渠道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可享受与境内A股交易同等的免税待遇,有效规避在海外直接开户的税务风险。

 

路径三:利用好境外金融工具。从当前实践看,海外收入补税主要体现在炒股收入、存款利息、出租和卖房收入等情形,而保险和信托账户,虽然也属于CRS的报送范畴,但由于境内保险有明确的免税规则,信托属于法无明文规定是否征税的范畴,因此在当前税务实践中,这两种收入是可以不申报的。因此如果实在解决不了自身身份的问题,也可以考虑在境外通过保险和信托的方式做好资产管理。

 

路径四:审慎考量税务居民身份规划。可以考虑通过移民彻底转换税务居民身份。比如在中国香港成为税务居民(通常需满足如一年内居住超过180天等条件),这样当地金融账户信息将不再被交换回中国内地,相应收入原则上也不在内地纳税。但需注意相关地区的居住要求。如果彻底转换居民身份有困难,也可以通过规划成为“无住所居民个人”。这种无住所居民个人在税务实践的判断标准主要为外籍居民个人,这种持有外国护照的个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不满6年,其由境外机构支付且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此路径需严格满足居住时间要求及所得来源判定规则,操作复杂,需专业筹划。

 

结语:隐形收入时代终结

 

CRS信息交换的深化与税务数字化的突飞猛进,宣告了跨境投资“隐形收入”时代的终结。对投资者而言,核心认知亟待重构:境外投资收益从未被中国税法豁免,过去的“管不到”已全面转向“精准管”。主动拥抱税务合规,不仅是对法定义务的履行,更是全球化背景下守护资产安全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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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慧云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执行主任,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顾问


『来源:财新网』